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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清单
涞水县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权力清单
发布时间:2015-06-30   点击:
 

涞水县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权力清单

(共16项)

行政权力类别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承办机构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办理时限

收费依据和标准

备注

行政许可

24001

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

人民防空

办公室

人民防空

办公室

行政法规:《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第九条  地方性法规:《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无

中发[2001]9号, 计价格[2000]474号,财预[2002]584号,冀价行费字[2000]44号,冀价行费[2006]40号,冀政办函〔2013〕82号

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每平方米1300元

行政许可

24002

人防工程拆除审批

人民防空

办公室

人民防空

办公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八条   地方性法规:《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无

无收费

 

行政许可

24003

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许可

人民防空

办公室

人民防空

办公室

地方性法规:《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无

无收费

 

行政许可

24004

人防通信、警报设施拆除、迁移批准

人民防空

办公室

人民防空

办公室

地方性法规:《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无

无收费

 

行政处罚

241001

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处罚

人民防空

办公室

人民防空

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第五款

《河北省人民防空通信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无

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对单位并处1-5万元罚款

 

行政处罚

241002

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处罚

人民防空

办公室

人民防空

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第六款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无

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对单位并处1-5万元罚款

 

行政处罚

241003

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取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与使用效能处罚

 

人民防空

办公室

 

人民防空

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发布)第四十九条第三款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无

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对单位并处1-5万元罚款

 

行政处罚

241004

在可能危及人防工程安全范围内取土、挖沙、采石等作业,或者占用堵塞人防工程进出道路和通风、出入等孔口及地面附属设施处罚

人民防空

办公室

人民防空

办公室

《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2006年5月24日发布)第二十五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无

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100-1000元、对单位并处1000-10000元罚款

 

 

行政处罚

241005

向人防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处罚

 

人民防空

办公室

 

人民防空

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发布)第四十九条 第七款 2.《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2006年5月24日发布)第二十四条 第六款: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无

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对单位并处1-5万元罚款

 

 

行政处罚

241006

报废人防工程未按规定采取回填等措施处罚

人民防空

办公室

人民防空

办公室

《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2006年5月24日发布)第二十四条第四款: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无

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对单位并处1-5万元罚款

 

行政处罚

241007

拆除人防工程后不补建人防工程或者不缴纳拆除补偿费处罚

 

人民防空

办公室

 

人民防空

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发布)第四十九条第四款

《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2006年5月24日发布)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无

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对单位并处1-5万元罚款

 

行政处罚

241008

侵占人防工程处罚

 

人民防空

办公室

 

人民防空

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发布)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2006年5月24日发布)第二十四条第五款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无

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对单位并处1-5万元罚款

 

行政处罚

241009

未经同意在可能危及人防工程安全范围内埋设管道、修建地面设施处罚

人民防空

办公室

人民防空

办公室

《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2006年5月24日发布)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无

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对单位并处1-5万元罚款

 

行政处罚

241010

未经批准进行人防工程改造处罚

人民防空

办公室

人民防空

办公室

《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2006年5月24日发布)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无

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对单位并处1-5万元罚款

 

行政处罚

241011

不按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防工程处罚

人民防空

办公室

人民防空

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发布)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无

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对单位并处1-5万元罚款

 

行政处罚

241012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建不建或者少修建防空地下室处罚

人民防空

办公室

人民防空

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发布)第四十八条   

《河北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12月26日发布)第三十一条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无

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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